生态环境部批复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运行阶段环评文件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告,已于2026年8月11日对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作出审批决定,原则同意项目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公告期为2026年8月19日至8月25日。

批复文件显示,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街道,项目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VVER-1200型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生态环境部认为,《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依据充分,评价标准适用,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

根据批复,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影响,以及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后果,均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25)要求。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

批复明确了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要求。其中,气态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7.66×10^13贝可,碘为8.72×10^8贝可,粒子(半衰期不小于8天)为7.20×10^8贝可,碳-14为6.62×10^11贝可,氚为5.84×10^12贝可;液态流出物中氚为5.24×10^13贝可,碳-14为3.48×10^10贝可,其余核素为5.12×10^9贝可。

生态环境部要求,项目在首次装料后应严格落实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控制,定期优化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继续推进固体废物最终处置相关工作,确保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长期安全处置;并在周边工程建设完成后,及时开展水动力条件观测及温排水实际影响评估。

批复还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该项目常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相关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相关监管单位,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据悉,2026年7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释放田湾核电站8号机组冷试控制点,机组随后成功完成一回路水压试验,正式从安装阶段转入调试阶段;2026年8月12日,田湾核电7号机组首次核燃料装载工作正式启动,至8月18日,随着堆芯装载正确性核查完成、保护管组件回装工作启动,7号机组163组核燃料组件全部装载完毕,圆满结束首次装料工作,正式进入带核调试阶段。作为我国首批采用VVER-1200三代核电技术的中俄核能合作项目,两台机组单机容量均为126.5万千瓦、设计寿命60年,其中7号机组是国内首台完成装料的VVER-1200型核电机组,按照既定建设计划,7号机组将于2026年投入商业运行,8号机组计划2027年实现商运,待两台机组全部投产后,田湾核电基地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将突破900万千瓦,年供电量超700亿千瓦时,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740万吨,为华东地区能源结构优化与低碳转型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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