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函件,就《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相关建设项目在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动时的判定条件。
根据公开文件,该清单适用于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覆盖铀纯化转化设施、铀浓缩设施、铀元件加工制造设施、后处理设施、铀钚混合氧化物(MOX)燃料组件生产设施、独立的乏燃料贮存设施以及核燃料循环科学研究类设施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属于性质方面的重大变动。在规模方面,铀纯化转化设施年原料或产品量增加10%及以上、铀浓缩设施年分离功增加30%及以上、后处理设施年处理乏燃料组件吨数或年产品量增加10%及以上、MOX燃料组件生产设施年产品量增加10%及以上等情形,被列入重大变动判定范围。
在建设地点方面,项目重新选址,或项目在原厂址附近调整位置、布局并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环境保护目标的,也被纳入清单。生产工艺方面,主工艺技术路线变化,新增建设内容、产品品种、放射性操作场所,或生产主要设备变化,并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放射性气载流出物或液态流出物年排放量超过批复值等情形的,将被判定为重大变动。
征求意见稿还对后处理设施、乏燃料贮存设施和科研类设施作出针对性规定。其中,后处理设施处理的乏燃料类型、燃耗、冷却时间等变化并导致乏燃料源项超过原设计基准的,属于重大变动;核燃料循环科学研究类设施研究内容与原环评批复不一致的,也列入重大变动范围;独立乏燃料贮存设施贮存能力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或贮存方式在干法贮存与湿法贮存之间发生变化的,同样属于重大变动。
环境保护措施方面,清单重点关注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以及常规污染物排放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变化。文件提出,放射性气载流出物排放方式发生变化,新增排气筒,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放射性废液最终去向发生变化,新增液态流出物或废水直接排放口,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发生变化等情形,均可能构成重大变动。
编制说明显示,该清单的制定主要为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判定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提供依据,并推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编制过程中,相关方面结合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经验,对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环评文件批复后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包括产能调整、工艺环节扩展、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变化、废液和固体废物处理路线变化等。
根据通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需于2026年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条件,我部组织编制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吕彩霞
电话:(010)82205707
邮箱:lvcaixia@chinansc.cn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知兴东路9号
邮编:102445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张春龙
电话:(010)6564613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10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3.《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8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3.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4.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6.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9.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10.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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