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环境辐射防护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就国家标准《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拟修订《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 11215—1989),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2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标准适用于铀纯化、铀转化、铀浓缩、元件制造及配套设施,不适用于回收铀和钍燃料循环前段设施,以及铀钚混合氧化物燃料(MOX)元件制造设施。核燃料循环前段科研项目或相关核活动可参照执行。

此次修订将标准名称调整为《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内容由原先侧重“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转向覆盖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选址、设计、运行、退役等活动中的环境辐射防护和化学污染物防治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辐射防护和化学污染物防治总体要求、场址选择、运行状态控制、事故情况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流出物排放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和退役等章节。

在运行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场址所有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正常运行向生态环境释放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0.2毫希沃特。同时,标准对铀转化、铀浓缩和元件制造设施的气载流出物、液态流出物总铀归一化年排放量提出控制要求,并要求营运单位按照批准的铀年排放总量实施排放总量控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不仅应考虑铀的辐射危害,还应考虑其化学毒性,采取处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减少对周边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氟化物、氮氧化物、氨氮等污染物排放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在事故情景下,标准要求对可能存在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或早期释放的设施开展设计扩展工况分析。事故后果评价应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以及烟云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等途径;场址边界处和最大落地点处公众中任何个人在事故持续期间接受的有效剂量应小于10毫希沃特,甲状腺当量剂量应小于50毫希沃特。

标准实施后,《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 11215—1989)将同步废止。生态环境部表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并按通知要求反馈。

公告原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加强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GB11215-1989),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调研。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撰写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股市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2日。

化学: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吕彩霞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知兴东路9号

邮编:102446

电话:(010)82205707

邮箱:lvcaixia@chinansc.cn

单位: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李宇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3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3. 《核燃料循环前段设施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8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4.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6.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8.清华大学

9.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0.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1.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部内征求法规司、核一司、环评司、监测司)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