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动力厂化学管理》核安全导则
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化学管理》(HAD103/16-2026)。根据通知,该导则于2026年9月4日批准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此次发布的导则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为核动力厂化学和放射化学管理提供指导。导则提出,通过规范化学工况、化学监督和相关管理活动,减缓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性能降级,保障其完整性与可用性;同时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降低辐射场剂量水平,并在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将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排放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水冷核动力厂的化学和放射化学管理,其他类型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文件明确,营运单位应建立并维持全面的化学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化学大纲,覆盖资源管理、化学和放射化学控制、放射性物质沉积控制、监测、数据管理、质量控制、结果审查以及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内容,并定期评估、持续改进。
在化学控制方面,导则对一回路、二回路以及辅助系统的化学工况提出要求。其中,一回路化学控制需关注硼浓度、碱化剂浓度、溶解氢、腐蚀性杂质以及燃料包壳相关风险;二回路化学控制则强调减少结构材料腐蚀、蒸汽发生器沉积物和有害杂质累积,并控制一回路向二回路泄漏率,以降低放射性废物产生和放射性核素向环境释放。
导则还对化学和放射化学监测作出规定,要求在调试、启动、正常运行、停堆、大修、瞬态工况、事故工况以及退役准备阶段开展相应监测。对于重要化学与放射化学参数,应配置必要的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和冗余能力,并通过校准、比对试验和趋势分析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围绕辐射源项优化,导则提出应通过适当的化学控制、补给水质量管理、一回路净化、化学品质量控制等措施,持续降低厂内剂量率,减少放射性物质排放和放射性废物产生。文件同时要求加强化学品和其他物品的质量控制,禁止未经批准的化学品进入相关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并规范采购、储存、标识、使用及处置流程。
根据导则,化学数据应准确记录、妥善存档并便于追溯;化学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系统化培训,包括化学大纲、化学控制、化学测量、辐射防护、事故后取样及应急响应等内容。导则明确其属于指导性文件,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不同方法和方案,但需证明其安全水平至少与导则要求相当。
附件下载:《核动力厂化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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