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意见
生态环境部7月20日发布公告,就《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
此次征求意见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的制度要求,加强对相关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根据编制说明,放射性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监督核与辐射设施营运单位履行达标排放责任的重要技术支撑。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中放射性污染监测活动的机构。相关机构需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许可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资质业务范围拟分为四类:I类涵盖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研究堆、实验堆、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等;II类涵盖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及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设施等;III类涵盖可能造成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物品运输、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等;IV类为综合类,业务范围覆盖前三类。
在资质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与监测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实验条件、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不同类别资质对监测人员数量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人数提出差异化要求,例如申请I类资质的监测人员不少于20人,至少有2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申请IV类资质的监测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3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配套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技术审评程序。技术审评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涵盖工作场所、实验条件、设施设备核查,监测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以及原始记录、数据、报告、合同、方案、档案等资料检查。现场监测或采样操作时,拟要求至少两名监测人员在场,并使用具备定位、授时等功能的设备记录点位和时间,保证过程客观、真实、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用于资质申请、受理、审评、审批决定、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通过能力验证、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符合资质条件、违规使用或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拟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公告原文如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的制度要求,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 ( 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20日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杨阳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柳加成
电话:(010)65646036
(010)82205992
邮编:10000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箱:yy@rmtc.org.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4.《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4.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5.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11.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12.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13.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4.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15.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17.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8.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19.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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