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批准核电站辐射事故应急规程

乌兹别克斯坦已批准核电站辐射事故应急规程,明确在核电站面临辐射事故威胁或实际发生辐射事故时的处置程序。该文件由内阁部长会议下属的工业、辐射和核安全委员会批准,并经司法部登记,已于8月20日生效。

该规程适用于核电站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阶段,内容涵盖应急状态启动条件、辐射剂量率判据、运行信息报送流程以及应急救援组织要求。

根据规程,核电站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准备”和“紧急状态”两个层级。当前者启动时,通常意味着核电站安全运行限值或条件被突破,同时电离辐射剂量率达到相应阈值。若厂址发生地震、爆炸、火灾、洪水等外部自然或人为事件,并影响安全相关系统或安全运行条件,也可宣布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应急准备”级别的辐射判据为:受控区内有人员长期驻留场所达到10微希沃特/小时;厂区及卫生防护区达到2.5微希沃特/小时;观测区高于自然本底辐射水平0.1微希沃特/小时。

当受控区内有人员长期驻留场所的剂量率达到或超过600微希沃特/小时,厂区及卫生防护区达到或超过200微希沃特/小时,观测区达到或超过20微希沃特/小时时,将宣布进入更高等级的“紧急状态”。在决定启动严重事故管理指南时,也应进入该应急级别。

应急状态由核电站运行机构负责人宣布。若负责人缺席或无法联系,则由核电站值班主管作出决定。应急状态启动后,值班主管须立即向负责应急预防、应急响应和辐射监测的有关部门报送初始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原因和情况、核电站状态,以及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应急状态解除前,运行机构须每12小时向有关当局报告一次核电站及周边地区辐射情况、设施安全状态、事故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规程还要求核电站建立科学技术支持小组、应急援助小组,以及厂内和厂外应急管理中心。厂内指挥中心应设在厂区内受保护设施中;厂外指挥中心应设在厂区外安全地点,并在厂内指挥中心无法使用或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承担应急协调职能。

在首批核燃料运抵核电站前,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和材料必须准备到位。临时进入核电站厂区及卫生防护区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也须提前接受应急警报发布后的行动培训。核电站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包含应急救援小组和设备参与的应急演练,以防止事故扩大并减轻后果。

乌兹别克斯坦正推进本国首个核电项目。2026年6月4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与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通过视频方式启动吉扎克州法里什区核电项目首台机组建设。该项目由乌兹别克斯坦方面与俄罗斯国家原子能公司 (Rosatom) 合作推进,规划建设两台VVER-1000机组和两台RITM-200N小型反应堆机组。

乌兹别克斯坦方面此前表示,该项目在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监督下推进,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预计年发电量约154亿千瓦时,可满足该国15%以上的电力需求。米尔济约耶夫近期还宣布,乌兹别克斯坦已开始筹备建设第二座核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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