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订《核安全法》明确核设施运营者安全责任

韩国国会8月20日在第438次特别会议上通过《核安全法》部分修正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核相关业务经营者对核设施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此举意味着韩国核安全管理体系将进一步从以许可和监管为核心,转向与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安全原则相衔接的责任体系。

此次修正案由韩国国会议员吴世熙 (Oh Se-hee) 提出。修订前,韩国《核安全法》主要围绕反应堆建设和运行许可、核材料使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运行等环节设定安全标准和监管程序,但对核事故预防和安全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缺乏直接规定。

根据新增条款,核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核安全管理义务,并在核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承担事故防止、损害应对以及事故后恢复等责任。这一规定把“运营者对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的原则写入韩国国内法律,为后续核设施安全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依据。

该原则与国际通行核安全框架保持一致。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基本安全原则》和相关国际安全标准中明确提出,核设施安全的首要责任在于运营方,而不是监管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综合监管评审服务 (IRRS) 此前也建议韩国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运营者的安全责任。欧洲联盟 (EU) 通过《核安全指令》将运营者责任确立为核安全管理的核心原则,韩国此次修法有助于提升其核安全体系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修正案的实施重点,在于改变单纯依赖监管机构监督的管理方式。按照新要求,直接建设和运行核设施的运营者需要主动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对事故预防、应急响应和恢复工作承担责任。这也与国际核安全领域强调的“安全文化”相衔接,即运营机构及其员工应在监管检查之前,就把安全放在优先位置,主动发现并改进潜在风险。

在韩国推进高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此次修法也具有现实意义。随着乏核燃料临时贮存设施和最终处置设施建设、运行逐步推进,运营方的安全责任将不仅适用于核电站,也将覆盖更广泛的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相关设施通常涉及长期安全保障,需要在设计、建设、运行、事故应对以及关闭后管理等环节建立连续责任体系。

不过,将责任原则写入法律并不等于安全水平自动提升。后续仍需配套制定更具体的安全管理标准、风险评估机制、事故响应体系、安全投入要求和专业人员配置方案。运营机构内部也需要建立以安全优先为导向的决策机制,确保现场人员在发现风险时能够提出意见,并在必要情况下依据程序采取停工或停运措施。

运营者责任的强化,并不意味着监管作用削弱。包括韩国原子能安全委员会 (NSSC) 在内的监管机构仍需通过独立检查和监督,持续核实运营者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只有运营者首要负责与监管机构独立监督同时发挥作用,修法目标才能真正落到核设施现场。

业内人士认为,公开核电站运行信息、加强与当地居民沟通、完善独立安全核查机制,也将影响此次制度调整的实际效果。只有运营者履责情况能够通过客观信息和独立核查得到验证,相关改革才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核安全管理体系的信任。

此次修法还可能对韩国参与海外核电项目形成制度支撑。在国际核电市场,反应堆技术和经济性之外,核安全监管框架、运行经验和事故应对能力同样是重要评价因素。韩国将运营者首要安全责任纳入法律,有助于增强其核电产业在国际合作中的制度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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