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今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8月15日,时值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正式迈入法典化新阶段,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法治里程碑。

法典出台: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跨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法典系统整合了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废止10部单行法律,将20余部法律要旨纳入法典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构建起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典的编纂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始终,明确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并将每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写入法典,在基础性法律层面予以固化,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法典新规:

核电行业重点关注的合规要点

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核电行业环境合规带来系统性、全链条的深刻影响。核电行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四大领域的新变化。

一是违法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法典将危害后果类违法行为的行政追责时效从2年延长至5年,新增过错推定原则和双罚制一般原则。就核电直接相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而言,违法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罚款上限从2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无证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的处罚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二是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扩展。

法典以直接列举方式取代原“名录”模式,将排放放射性废液或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此前核电厂放射性物质排放依照《核安全法》通过“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管理,常规污染物仅凭环评批复,法典实施后核电厂可能需就常规污染物排放办理排污许可。

三是核设施环评实现“四阶段”全覆盖。

法典将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全环节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消除了原《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核安全法》之间的适用交叉,并明确了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的具体设施类型。同时,法典统一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专门设立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违法处罚条款,罚款额度高于一般监测机构,体现放射性监测的特殊严格性。

四是核电厂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升级。

在选址阶段,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刚性约束提升至法典层面,核电选址须全面排查;在建设阶段,生态保护从“环评配套要求”升级为法定强制义务,新增“未实施环保对策措施”独立罚则;在运行阶段,法典新增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则,配套输变电设施需开展电磁辐射监测与信息公开;在退役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双重备案,未完成调查将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形成程序倒逼机制。

法典的正式施行,对核电等高技术清洁能源行业既是规范,更是机遇。核电作为低碳能源的重要组成,在服务“双碳”战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典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安排,包括首次以法律形式系统规定碳达峰碳中和、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确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为核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清晰的法治保障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核电行业应主动适应法典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辐射环境安全风险防控,推动核安全与生态环保深度融合,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核电力量。

全国生态日设立于2023年,定于每年8月15日,旨在纪念2005年8月15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首次提出。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与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之日相逢,具有深远的象征意义——从理念提出到法典施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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