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获颁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向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颁发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国核安证字第2616号,颁发日期为2026年8月11日,有效期至2066年8月10日。
根据许可证内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项目编号为CN-67,主设施为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辅助设施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贮存厂房。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两家公司提交的运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可以接受,决定颁发运行许可证。
许可证明确,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在机组运行过程中均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其中,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资源保障,并依法承担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置、退役、应急处置、运行期保险、核事故损害赔偿等费用;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负责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运行、维修、技术支持、安全质量、环保应急、消防保卫、燃料管理等工作。
许可证还要求,相关单位应严格履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涉及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调整,《技术规格书》修改,以及运行安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按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在首次装料后的调试运行阶段,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设置首次临界、离开25%额定功率(热)、离开75%额定功率(热)三个控制点。相关单位须在每个控制点释放前提交申请及文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调试和试运行。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期间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监测、经验反馈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及时、如实报告机组运行情况,并按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据悉,田湾核电7号机组是2018年中俄两国元首见证签署的核能合作一揽子协议中的重点项目,采用俄罗斯AES-2006(VVER-1200)三代核电技术,单机装机容量126.5万千瓦,设计寿命60年,计划2026年投入商业运行。
2025年7月23日,中核集团官方发布消息,田湾核电7号机组顺利完成冷态功能试验,正式从安装阶段全面转入调试阶段。2026年8月12日,人中核集团发布的信息,田湾核电7号机组正式启动首次装料,作为国内首台VVER-1200型核电机组的首次装料,本次作业需完成163组核燃料组件的装载,采用全自动远程装料控制系统将每组燃料组件的装入精度控制在毫米级,装料完成后机组将进入带核调试阶段,为后续反应堆临界、商业运行筑牢基础。待田湾核电基地全部机组投运后,总装机容量将突破900万千瓦,年清洁供电量超700亿千瓦时,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740万吨,将为优化华东地区能源结构、保障区域能源安全、助力全国“双碳”目标实现、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核动力。
公告原文: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颁发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苏核发〔2026〕1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决定颁发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见附件)。
在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我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你公司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你公司在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运行许可证规定,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附件: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2616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8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2616号
项目: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CN-67)
持证单位: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方水、张毅
主设施: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
辅助设施:固体放射性废物贮存厂房
颁发日期:2026年8月11日
有效期限:至2066年8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对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颁发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承担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全面的核安全责任,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运行质量保证大纲》,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签订运行委托协议,负责提供资源保障,依法承担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置、退役、应急处置、运行期保险、核事故损害赔偿等费用;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运行安全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核安全决策审议、质保监查、管理部门审查等;承担资产授权使用和管理、紧急事项费用保障等责任;建立满足核安全要求的体系和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环保监督及财务等组织机构和人员,确保核安全责任有效落实。
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承担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全面的核安全责任,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安全;依据《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运行质量保证大纲》,负责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的运行、维修、技术支持、安全质量、环保应急、消防保卫、许可证和执照管理、职业卫生、培训管理、燃料管理、物资调配等工作,保证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安全;建立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配置充足人员,确保核安全责任有效落实。
三、严格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并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六、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等的调整,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安全的影响。
八、严格执行核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九、自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首次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十、应当按照装换料大纲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装换料。在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过程中,应向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十一、在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二、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三、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四、制定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十五、制定并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六、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七、建立并有效实施经验反馈体系,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十八、不断提高田湾核电站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和演练等手段有效维持,加强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十九、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如发现规划限制区内存在可能威胁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人口密集场所,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二十、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二十一、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二、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国家核安全局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首次装料后调试运行阶段的控制点确定为:①首次临界,②离开25%额定功率(热),③离开75%额定功率(热),首次临界控制点由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释放,离开25%、75%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释放。在每个控制点释放前,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控制点释放申请和相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和试运行。
二十四、应当按照调试大纲完成首次装料后的调试试验项目,在调试大纲确定的所有调试试验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调试报告;在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首个燃料循环结束后,提交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试运行报告。
二十五、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田湾核电站西侧安全相关边坡开展锚杆监测,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抄送: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江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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