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拟批准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运行阶段环评文件

生态环境部7月30日发布公示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拟对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作出审批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7月30日至8月5日,共5个工作日。

公示信息显示,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街道,建设单位为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为两台VVER-1200型核电机组,每台机组电功率为1265.4兆瓦。项目核岛以列宁格勒核电站二期工程为参考电站,常规岛设计相关标准和要求参考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工程总投资约506.2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69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51%。

根据公示内容,工程运行期间的主要环境影响包括散热系统环境影响、化学物质排放影响和放射性排放影响等。项目配套建设了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非放射性废水专用处理设施、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并设置流出物监测设施、污水站监测设施、辐射环境监测设施及气象观测系统,用于电站日常监测和气象观测。

其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水站监测设施、辐射环境监测设施及气象观测系统与前期工程共用。公示称,通过上述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可保证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辐射影响、非辐射影响均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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