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拟废止17部规章并修改11部规章,涉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7月15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函,就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规章清理,拟废止17部规章、修改11部规章。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5日。
此次拟废止的17部规章中,涉及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包括《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其中,《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为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由国家核安全局于1994年3月2日发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为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
根据编制说明,拟废止规章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二是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者替代;三是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文件举例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涉及的“重点排污单位”概念,已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围绕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的表述衔接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已被相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文件替代;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全部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拟修改的11部规章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修改内容主要围绕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定进行调整,包括将相关法律依据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等表述调整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并修改或删除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行政处罚规定。
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其中拟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设施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审批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等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
生态环境部表示,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需于2026年8月15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版可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公告原文如下: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我部组织开展了规章清理,拟废止17部规章,修改11部规章。
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司张宇航
电话:(010)65645268
传真:(010)65645260
邮箱:huanbaof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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